2008年3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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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私分国有资产 认定贪污判刑
吴雨

  案件回放
  身为部门经理却想方设法私分国有资产。经湖州吴兴区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近日,吴兴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2001年至2004年,金某经办浙江金日集团呆账核销工作。根据法院规定,金日集团一家下属企业的资产用于归还欠银行的贷款,后该下属企业拍卖得款23万余元。由于该笔贷款正在核销,金某指使工作人员将该笔款项存至外面账户。2003年,金日集团的贷款呆账核销后,金某又联系拍卖公司的财务科科长,将23万余元又重新调回到拍卖公司账户。2006年,金某与拍卖公司财务科科长和下属的工作人员私分了此笔本该缴入农行账户的款项,金某得款4万元。
  2004年5月,金某得知总经理杭某(另案处理)要调离后,即与杭某商谋以虚报办公费用的方式从银行报销部门经费予以私分。后金某与杭某分头虚开并未实际支出的餐饮费等发票,从财务部报得3万元,金某分得1万元。

  法院说法
  吴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他人私分23万余元国有资产,虽然其本人只得款4万元,但其余款项却被同伙侵吞,最终侵害的是湖州农行对23万余元的所有权益,故应以全额认定犯罪数额;其与总经理杭某私分的3万元,也应以全额认定。